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出资人条件

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 
(一)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。
(二)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(合并会计报表口径);消费金融公司。
(三)财务状况良好,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(合并会计报表口径)。
(四)信誉良好,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。
(五)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,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,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。
(六)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(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),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。
(七)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、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。